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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令波、罗玉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令波,罗玉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令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614。被告罗玉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2624。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令波、罗玉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佛山市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莫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