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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2101号原告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洋尾村长尾铺35号,组织机构代码59345950-2。法定代表人林阿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朝利,重庆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地址重庆市八一路177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9093-8。负责人郭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伟,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泉州佳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惠晓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