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新兰申请大姚县人民医院侵权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兰,大姚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兰,女,1986年7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被执行人大姚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邢海涛职务:院长本院在执行李新兰申请执行大姚县人民法院侵权一案中,(2015)大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由被告大姚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新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成人纸尿裤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有执行内容的部份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继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开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