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楼明光与陈红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明光,陈红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8号原告:楼明光,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陈红强,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吕军。委托代理人:张亚琴。原告楼明光与被告陈红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明光的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陈红强,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7月9日7时10分,陈红强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G×××××号小型客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行驶至东阳市汉宁路与望江北路交叉口时,与楼明光驾驶的浙G×××××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楼明光受伤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陈红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楼明光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楼明光,女,1976年4月1日出生,系进城务工人员。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陈红强对肇事车辆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五、司法鉴定结论: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楼明光的伤势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时间至本次定残日前一天,住院期间予以护理,出院后存在一级护理依赖,营养时限3个月,后续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确定或根据相关医疗证明确定。六、楼明光各项损失:医疗费99048.33元、营养费6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误工费34216元、护理费34500元、后续护理费136875元(按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974580元(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17560元)、交通费4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鉴定费3600元,以上合计1335799.33元。七、被告已垫付费用:楼明光所主张的损失中未包含陈红强垫付部分,陈红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垫付费用的具体数额。八、楼明光诉请:1、判令陈红强赔偿楼明光损失1280192.3元,平安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红强辩称:对楼明光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其他无异议。平安财险公司辩称:平安财险公司愿意赔偿41万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楼明光的合理损失为1335799.33元,先由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根据事故责任,楼明光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为851059.53元,由平安财险公司承担30万元,剩余551059.53元由陈红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明光浙G×××××号小型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合计42万元。二、被告陈红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楼明光损失551059.53元。(上述款项均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三、驳回原告楼明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1元,由原告楼明光承担1665元,由被告陈红强承担45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承担6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驰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