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龙学习与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学习,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监字第000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学习,务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坚,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彭涛,该医院医政科科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再审人龙学习为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宜中民一终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学习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2、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明确,部分事实均未表诉。3、宜昌市及湖北省两级医疗事故鉴定书中部分事实不实。请求本院撤销宜昌市、湖北省两级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4、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CT片及CT报告未经质证。5、请求本院撤销龙学习与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签订的协议。经查:1、本院曾于2007年7月23日向龙学习发出过《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载明:“经审查,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但龙学习继续申诉。2、龙学习申请再审时提出其有新证据,但复查中龙学习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3、对一审表述不完整的地方,二审判决已予纠正: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左侧鼻息肉摘除术+双下鼻甲部分切除术”应为“双侧鼻息肉摘除术+双下鼻甲部分切除术”、“湖北省医学会根据宜昌市公安局的请示”应为“湖北省医学会根据宜昌市卫生局的请示”外,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4、关于龙学习主张的“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CT片及CT报告未经质证”的问题,经审查,涉案CT片、CT报告,一审中由龙学习提供,一审开庭中已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有一审卷宗p148-149页庭审记录佐证。本院认为:1、宜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及湖北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表明:原葛洲坝三峡医院在对龙学习的诊疗过程中,并未违反医疗规范,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医疗行为无过失。龙学习患鼻中隔穿孔系鼻中隔手术的并发症,且其术后未遵医嘱换药、未接受常规治疗与现有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葛洲坝三峡医院在龙学习鼻中隔穿孔的损害后果中无责任。对上述两级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人民法院需审查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但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一、二审中,龙学习未提供足以反驳医学会所作鉴定的证据,因此,一、二审均对医学会所作鉴定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龙学习申请撤销上述鉴定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2001年2月26日、8月28日,龙学习与原葛洲坝三峡医院分两次达成协议,院方同意减免龙学习700元治疗费用,并补偿3000元,此后双方不得再就医疗问题提出异议,该协议已实际履行。龙学习请求撤销双方达成并已履行的协议,该请求不是龙学习一、二审诉请的内容,本院不予审查。综上,龙学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学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正强审判员 朱志敏审判员 李济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