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郸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大春、李文明、高红兰与张九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春,李文明,高红兰,张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红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九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大春、李文明、高红兰与张九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已重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执字第215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