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海寿与佛山市鼎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寿,佛山市鼎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733号原告:陈海寿,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佛山市鼎隆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生强。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寿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宇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芳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