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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重庆捉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重庆捉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新营房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74747030-X。法定代表人亢进,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龙,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捉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烂田坝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余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捉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交纳10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45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嘉威特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沈光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