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诉被告向阳光,蔡明兰,向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向某甲,蔡某,向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向某甲,男。被告蔡某,女。被告向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向某甲、蔡某、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