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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诉被告向阳光,蔡明兰,向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向某甲,蔡某,向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向某甲,男。被告蔡某,女。被告向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向某甲、蔡某、向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 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