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1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怀义,周贵荣,张X1,张X2,杜换玲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怀义,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贵荣,女,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兼张X1、张X2之法定代理人:杜换玲,女,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农民,系张X1、张X2之母。上述五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张莹,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乡良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怀义、周贵荣、张X1、张X2、杜换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乡良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于案外人张文强可供赔偿的遗产没有查清。(二)一、二审法院对于我公司要求违章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乡良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张怀义、周贵荣、张X1、张X2、杜换玲提交意见称: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乡良实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对案外人张文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的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案外人张文强系本乡良实公司职工,其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现因本乡良实公司未为案外人张文强缴纳工伤保险,故本乡良实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案外人张文强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经核查,一、二审法院核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本乡良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本乡良实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