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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商)初字第36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俊荣与北京富仕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荣,北京富仕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康建霞,孟柱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6939号原告杨俊荣,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杰,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雪魁,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仕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三层0318-5-06。法定代表人康建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钧,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建霞,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钧,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柱力,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钧,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俊荣与被告北京富仕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仕康公司)、康建霞、孟柱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鑫、人民陪审员薛培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俊荣的委托代理人王文杰,被告富仕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建霞、委托代理人耿钧,被告康建霞、孟柱力及其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耿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俊荣诉称:2014年4月至5月间,杨俊荣出借给富仕康公司30万元。2014年5月25日,杨俊荣与富仕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康建霞、孟柱力作为保证人,约定了利息及违约责任。同日,富仕康公司向杨俊荣出具了借款收据。借款到期后,富士康公司未还款,故杨俊荣诉至法院,要求富士康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要求康建霞、孟柱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富仕康公司、康建霞、孟柱力共同辩称:不同意杨俊荣的诉讼请求。杨俊荣所说的借款合同、借据均系伪造。杨俊荣曾在富仕康公司工作,曾经保管过公司印章,其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了借款合同。经审理查明:庭审中,杨俊荣提交了《借款合同书》一份,载明:贷款人为杨俊荣,借款方为富仕康公司;富仕康公司电话5714****;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7月24日,到期还款日为7月25日;利息总计为5万元,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富仕康公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则应另行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康建霞为此合同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孟柱力二人为夫妻关系,二人自愿为此合同承担无限保证责任。合同下方有杨俊荣签字及印有富仕康公司合同专用章。杨俊荣另提交借款收据一份,载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期间共收到杨俊荣的款项共计30万元。收据下方印有富士康公司财务专用章。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富仕康公司申请,经随机确定鉴定机构,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收据及《借款合同书》的朱墨时序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14年12月10日出具华夏物鉴中心(2014)文检字第3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收据上的富仕康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先形成,机制文字后形成;无法判断《借款合同书》上的富仕康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机制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庭审中,杨俊荣称本案30万元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未能明确说明本案30万元借款的每次出借时间、数额及地点。另查,杨俊荣曾为富仕康公司员工。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书》、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杨俊荣所提交的借款借据经鉴定为印章先形成文字后形成,该借据存在瑕疵。《借款合同书》中载明了康建霞与、孟柱力的保证责任,但合同中无二人的签字确认亦与常理不符。故杨俊荣须对其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加以证明。现杨俊荣仅凭借款合同及借据起诉而未提供相应付款凭证,并主张该借据系借贷双方对往来款项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付借款的事实,故本院对杨俊荣出借借款的事实不予采信,对杨俊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俊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零五十元,由原告杨俊荣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一万元,由原告杨俊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方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