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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向两衡与向洪清、向建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两衡,向洪清,向建国,董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向两衡,居民。被执行人向洪清,居民。被执行人向建国,居民。被执行人董义刚(又名董毅刚),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号向被执行人向洪清、向建国、董义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向洪清、向建国、董义刚未能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向洪清、向建国、董义刚在银行有存款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向洪清、向建国、董义刚所有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岳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