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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姚鑫磊与泰州华夏集团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鑫磊,泰州华夏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姚鑫磊,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泰州华夏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北大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鑫磊与被执行人泰州华夏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泰州华夏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市劳人仲字(2014)第16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