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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黄廷荣、林惠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黄廷荣,林惠英,傅和德,刘昱昊,吴海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江山镇铜钵村铜城中北路2号。代表人廖璟,行长。委托代理人袁隽。被告黄廷荣。被告林惠英。被告傅和德。被告刘昱昊。被告吴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与被告黄廷荣、林惠英、傅和德、刘昱昊、吴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