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722号。被告: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元利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查封被告209127.47元等值财产或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财产系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新A999**号金龙牌客车一辆,经评估该车价值256776.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新A999**号金龙牌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