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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明利与时相波、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利,时相波,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767-2号原告王明利。被告时相波。被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敏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东城南一路***号。负责人刘虎青,经理。案外人张成俊。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扣押被告时相波驾驶的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外人张成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民主路县府巷X号楼房屋一套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张成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民主路县府巷X号楼房屋一套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成俊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民主路县府巷X号楼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玉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