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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幸与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幸,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756号原告王幸,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口镇。法定代表人岳爱英。原告王幸诉被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90万元,并支付利息62.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院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潘 瑞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邢柏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