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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执民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毛伟林与江红英、叶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毛伟林,江红英,叶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毛伟林。被执行人江红英。被执行人叶慧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伟林与被执行人江红英、叶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4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毛伟林发现被执行人江红英、叶慧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王正东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雷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