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林志豪、林良君、杨平、吴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林志豪,林良君,杨平,吴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江市。负责人符合,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德军,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的职工。被执行人林志豪,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林良君,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系被执行人林志豪的父亲。被执行人杨平,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执行人吴燕萍,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湛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廉法青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到国土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均没有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证据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青执字第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培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