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与被执行人杨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红,杨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杨立君,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与被执行人杨立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隆民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立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春红于2014年7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立君履行给付8.812903万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立君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春红人民币5.50万元整,当即给付3.00万元,剩余2.50万元于2016年6月18日前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3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执行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静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