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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加友、黄雪琴等与廖春吉、杨佳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友,黄雪琴,廖春吉,杨佳兴,杨传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658号原告:赵加友。原告:黄雪琴。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青。被告:廖春吉。被告:杨佳兴。被告:杨传水。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显明、俞越华。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加友、黄雪琴诉被告廖春吉、杨佳兴、杨传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长华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廖春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条一份,被告杨佳兴、杨传水对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三被告均借故未还。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廖春吉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被告杨佳兴、杨传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已对本案被告廖春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函告本院本案与该案有牵连,且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加友、黄雪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长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