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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洪歧,退休干部,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