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洪歧,退休干部,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