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异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安泰德工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志欣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异字第373号申请变更人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丁志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幢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被执行人天津安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去琼州道与大沽南路交口恒华大厦1-1-2203。法定代表人张志欣。被执行人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志欣。被执行人张志欣。本院在执行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与天津安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德公司)、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全公司)、张志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一中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4)一中执字第107号]过程中,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卓越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冯更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阳、人民陪审员王丽参加的合议庭,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申请变更人远东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创、张喆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远东卓越公司述称:中商公司申请执行安泰德公司、德泰全公司、张志欣一案,法院已经受理,现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中商公司与远东卓越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商公司将对安泰德公司、德泰全公司、张志欣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远东卓越公司,以抵偿中商公司对远东卓越公司所负债务。后中商公司通过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以及刊登公告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履行了通知义务。综上,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远东卓越公司。远东卓越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远东卓越公司与中商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2、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五份;3、远东卓越公司与中商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4、中商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5、EMS特快专递邮单一张;6、刊登在2015年4月9日《工人日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商公司对远东卓越公司所述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商公司与安泰德公司、德泰全公司、张志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一中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安泰德公司偿还中商公司本金37500000元;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安泰德公司给付中商公司违约金;三、德泰全公司、张志欣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安泰德公司、德泰全公司、张志欣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中商公司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被多家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商公司已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中商公司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故对远东卓越公司所提将执行依据为(2013)一中民初字第551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商公司变更为远东卓越公司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