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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段永冰、王真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冰,王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040号被执行人段永冰。被执行人王真真。关于段永冰、王真真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永冰、王真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永冰、王真真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