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与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马××,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武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吕××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债务问题,案外人已经另案起诉,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