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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蔡园苑与被申请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园苑,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蔡园苑。被申请执行人:高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蔡园苑与被申请执行人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为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高伟一直未能找到,在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其妻子董秋霞代为签收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伟一直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线索可提供,现我院对被执行人分别在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资产情况查询后,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所以,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巴  沙审判员 吾买尔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巴特孟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