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志永、郭祥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永,郭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永,男,汉族,1967年10月24日出生,住献县。被执行人郭祥峰,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献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执行员 孔令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建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