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轶凡与张树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轶凡,张树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李轶凡。法定代理人王妮娜。法定代理人李强。被告张树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李轶凡承担。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德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