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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山东衡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谢双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衡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双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山东衡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文明。被告:谢双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衡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双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衡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山东衡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