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许可馨由原告许某某抚养。三、双方从此两清,互补纠缠。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