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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许可馨由原告许某某抚养。三、双方从此两清,互补纠缠。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