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隆国兵与龙平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隆国兵,龙平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隆国兵,男,住凤凰县。被申请人:龙平飞,男,住凤凰县。申请再审人隆国兵因与被申请人龙平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隆国兵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隆国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隆国兵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小平助理审判员 田倩群人民陪审员 龙有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