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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汪桂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165元由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敬中审 判 员  蒋正炎人民陪审员  胡少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