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子祥与黄清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子祥,黄清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林子祥,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颜厝镇。被执行人黄清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林子祥与被执行人黄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