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阳某某,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大林,合江县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某,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离婚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之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若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