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酒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酒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920974-2。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94904-2。法定代表人贺绪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酒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被执行人现有20兆瓦光电厂区一处,每月发电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生产费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将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酒执字第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福鸿审判员  王 栋审判员  朱万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