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XX与金X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金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金X,男。现于甘谷县朱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金X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X于甘谷县朱圉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6990.42元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张岱鹏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