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卜某某,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被告康某某,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本院在审理卜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卜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