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邓达喜诉赖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达喜,赖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78号原告邓达喜,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地址连云港市新埔区,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赖少树,女,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邓达喜诉被告赖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达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达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邓达喜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审 判 员 罗秀芳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