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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邓达喜诉赖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达喜,赖少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遥民初字第78号原告邓达喜,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地址连云港市新埔区,现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赖少树,女,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邓达喜诉被告赖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达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达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邓达喜负担。审 判 长  潘希洁审 判 员  罗秀芳人民陪审员  赖成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