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黎伟平与赤壁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伟平,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行初字第30号原告黎伟平。委托代理人翟喜玲。被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法定代表人万子贤。原告黎伟平诉被告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被告同意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祝晓兰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