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太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许树楷等五人与苏小霞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树楷,张金华,张天冬,沈光君,罗天兵,苏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许树楷,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男。申请执行人张天冬,男。申请执行人沈光君,男。申请执行人罗天兵,男。被执行人苏小霞,女,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太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小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树楷等五人运输费44600元、承担诉讼费458元,执行费576元。但被执行人苏小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小霞的存款45634元或查封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