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稀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方稀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稀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稀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