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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稀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方稀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稀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稀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