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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5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小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杨小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460号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练,女,汉族,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杨小琼,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常璟璞、张小岚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2日,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小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小琼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小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瑞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彤人民陪审员  常璟璞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美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