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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缪康与陈富强、巢湖市物贸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巢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缪康,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富强,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巢湖市物贸货运有限公司。申请人缪康与被执行人陈富强、巢湖市物贸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赔偿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且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一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晓萍审判员  冯水华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