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汪会琼与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会琼,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再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会琼,女,汉族,1966年4月16日出生,村民。委托代理人:李进,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32-4号。法定代表人:赵世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上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汪会琼与被申请人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盐亭洁城环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绵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川民申字第206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汪会琼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进,被申请人盐亭县洁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上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汪会琼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汪会琼的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汪会琼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陈兴旺审判员 张娅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