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雅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娜。本院在审理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娜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告宜昌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了所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贾继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杨德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