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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起诉人马亚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立字第00004号起诉人马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马某某诉称,2012年12月23日,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连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向起诉人借款39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元月22日。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邢连义向起诉人出具借条及收据,同时李彦荣向起诉人出具保证书,自愿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大部分于2012年12月25日至2012年2月26日通过起诉人工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转入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方士宇账户,其余部分通过收条等方式向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2014年2月9日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连义再次向起诉人出具借条,确认借起诉人3900000元,本金及利息共计9360000,期限延展为2014年2月底,李彦荣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该借条与原借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该借条中利息约定明显超过法律规定,起诉人主张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起诉人多次向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还款,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起诉人现起诉请求:1、判令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利息2196350元;2、李彦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陈述和本院调查的情况,铜川药王孙思邈故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向公众集资,马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彦卉审判员  卢耀平审判员  张彦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