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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梁瑞欢与梁博武、吴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瑞欢,梁博武,吴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34号之二原告:梁瑞欢,男。委托代理人:曾广儒,男。被告:梁博武,男。被告:吴素霞,女。本院审理原告梁瑞欢诉被告梁博武、吴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17日原告梁瑞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瑞欢撤回对被告梁博武、吴素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梁瑞欢承担。审 判 长  马文娟人民陪审员  吴番长人民陪审员  薛小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