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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安法执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声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杨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法执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安远县濂江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赖龙飞,主任。被执行人杨声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民二初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声明在安远县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622682001380058XXXX的账户内有存款2099.18元,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依法对上述账号采取了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声明在安远县信用合作联社南门分社622682001380058XXXX账户内的存款2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陈民雄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XX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