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占强诉周秀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强,周秀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李占强,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周秀堂,男,1961年农历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强与被告周秀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占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秀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军晓人民陪审员 吴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彦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琳娜﹤--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