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曾文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文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梁裕尤。委托代理人吴雁玲,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雅键,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员工。被告曾文妮,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成斌,广东广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碧桂园物业公司)诉被告曾文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促裁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尔谦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雅键,被告曾文妮的委托代理人梁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物业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从2014年5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止的物业管理费8666.1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止的违约金5671.9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的本金和违约金的金额无异议,但现无力偿还欠款,希望对该房产处理以供偿还该债务。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反映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了佛山市顺德房产,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原告为被告的上述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及花园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计算。被告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336.3㎡,花园面积为388.01㎡,每月应缴物业服务费为866.61元,于每月15日前缴纳,被告迟延缴纳管理费的,除缴交所欠的管理费外,并加收所欠费用按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从2014年5月开始欠缴物业费,至2015年2月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8666.1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按合同履行给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被告已拖欠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666.1元,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8666.1元及违约金5671.97元均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管费8666.1元及违约金5671.97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曾文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2月的物业管理费8666.1元及违约金5671.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文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书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